笔者同意醉酒后驾驶车死者的家属委托处置了如此的案子,8日晚上8时许,王某应李某的邀请与陈某、张某、李某(男)、李某某(男)、周某、藏某、张某某等8人在一块饮酒至晚上10时,后王某一个人一人骑摩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笔者应死者王某的家人委托,办理以王某的家人为原告,以其他共饮者为被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原告方觉得,该八被告明知王某已经紧急醉酒而放纵其开车,最后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该八被告未尽到照顾、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方觉得,在喝酒过程中彼此并没有故意劝酒,且在酒后分开时死者王某表示其并未喝多可以骑车回家,该八人对死者王某的死亡并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调解,现已尘埃落定。各共饮者各赔偿死者家人2680元,各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20%的次要责任,双方最后握手言欢。
目前,我想就共饮者酒后开车死亡,酒友是不是承担责任谈谈我们的怎么看。从法律方面来剖析,判断酒友是不是承担责任,主如果看酒友是不是存在过错与过错的程度。在喝酒过程中是不是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与明了解别人不可以喝酒而故意劝酒。劝酒者明知被劝酒者酒后要开车,就应该预见到会发生交通事故,不要心存侥幸,对被劝酒者有轻信其可以防止交通肇事的疏忽心态。当被劝酒者喝醉时其思维自控能力明显减少,假如再开车,势必会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该后果明显系劝酒者的行为所致使。因此,其他酒友对被劝者有照顾、注意义务。假如劝酒者放纵被劝酒者一个人一人开车,是为明知其开车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却不加阻止,违反了照顾、注意义务,故对肇事者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所以,酒友对被劝酒者的死亡承担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是明知被劝酒者喝酒而放纵其开车,不尽照顾义务,导致其发生损害后果。第一,无论其喝酒多少,醉与不醉,不必再追究了,问题是只须其与事故发存活在因果关系就好了;第二,需要是发生了损害后果,劝酒者是不是承担责任,在于明知被劝酒者喝酒过量而放纵被劝酒者一个人一人开车,劝酒者因为未尽到照顾、注意义务,从而最后致使该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在,国内的法律上并没禁止成年人饮酒,只不过限制或者禁止公民酒后进行一些特定行为。醉酒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未来的后果,其他共饮者是不是有劝阻别人不要喝酒的义务,从共饮者的角度来讲,虽然没法律上的义务,但有道德上的义务。如此,一旦饮酒者过量,其他酒友不可以一走了之,必须要尽到自己照顾的义务。不然,一旦由于自己未尽到照顾义务,致使别人遭受损害,虽然醉酒者就我们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但其他共饮者也应当就各自的行为承担法律上的次要责任。假如酒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确实尽到了照顾、注意义务,即便没过错,那样也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确定酒友承担肯定的补偿责任。
总之,大家在平常日常应酬时,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那种觉得喝酒后驾驶车出事是其我们的事与旁人无关的陈旧观念是紧急错误的。伴随国内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禁止酒后开车以被列入法制轨道,大大防止了一些非必须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失为立法者一英明决策。